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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漯河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经张某乙介绍到建德市,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了建德市**镇**日用品店、建德市**镇**玩具店、建德市**镇**商行、建德市**镇**服装店等四家个体经营户,并开通四个银行对公账户,后将该四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银行卡等资料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售卖给林某某。被告人张某甲未收到事先约定好的报酬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工商登记信息、开户信息和银行流水等;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犯张某乙、刘某某、林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将其注册的经营户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出售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

检察官助理:李佳梦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量刑建议、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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