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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2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本院以其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找到被告人杨某某,使用杨某某身份信息在本市青羊区**局办理了“**商务有限公司”、 “**资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三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多个银行开设了对公账户,后将工商营业执照、对公帐户等售出。张某某支付杨某某3300元。

2020 年5 月20 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绵阳被民警挡获。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成华区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昱入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杨某某现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8308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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