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地办理了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后出售给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商注册登记材料等;2.证人证言:姜某某、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出售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曦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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