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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3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9********,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注册了“温州**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后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等材料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肖某某(另案处理)。经查,“温州**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对公账户330501626170********在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以短时间内转入转出的方式用于资金流转,转入转出的总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0000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于2020年5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交易明细、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荷

检察官助理 鲍仁雷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806643****)。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对公账户银行交易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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