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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现住冷水江市**街道办事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被判处拘役。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吊销驾驶证。2020年4月11日,张某某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证号为3508211988********的假C1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5月3日20时许,张某某驾驶湘ET****面包车途经娄新高速东往西96KM(新化收费站)时,高速交警要求其出示机动车驾驶证,张某某将购买的机动车驾驶证交交警查验时,被发现系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驾驶证;户籍资料等书证;袁某某证言;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东恩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873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其中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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