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现住德化县**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3年3月2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处以罚款四百元;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到南安市**镇行政服务中心、南安市**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南安市**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注册登记“南安市水头镇强友家具商行”、“南安市石井镇友永建材经营部”、“南安市官桥镇家日陶瓷店”三家个体工商户,后持上述三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向中国工商银行南安**新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安**支行申办三个银行对公账户。后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三个银行对公账户(包括营业执照、U盾、手机卡、密码等资料)以每套1000多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至今未支付费用给被告人张某某。

2020年6月17日13时,南安市公安局民警经在福建省德化县**镇**路**号**幢**单元**室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对公账户开户材料、取保候审决定书、另案处理审批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行政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森剑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十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