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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学校员工,重庆市奉节县人,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 1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份经人介绍认识罗某某(另案处理),罗称其能办理《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后张某某对其公司同事宣称可以办理消防员证,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其同事陈某某、高某某等人分别找到张某某要求为其朋友熊某某、刘某某等四人办理《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张某某接到业务后以每本400元至1100元的价格向罗某某购买并以每本2800元至38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熊某某、卢某某等人,共计获利6千余元。经鉴定熊某某、卢某某等四人职业资格证书上的公安部消防局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及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均系伪造。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审查,其对以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资格证照片、户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光盘、手机截图、讯问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亚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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