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5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平凉市**县,住甘肃省平凉市**县**乡**街**居委会**组**号。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找工作时认识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另案起诉)。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称将身份证交给他办理营业执照可以挣钱,被告人张某某就将自己的身份证在西安**学院附近交给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西安网上工商以被告人张某某的名义虚构了公司名称、地址、股东、注册资金等信息,先后注册了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家公司,并分别让被告人张某某在网上进行了实名认证。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指使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将以被告人张某某名义注册的公司在西安市内不同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代领了营业执照,并指使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先后带领被告人张某某在西安市内不同的银行办理了与公司名称一致的对公账户及U盾。被告人张某某后将已办理4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合同章、财务章、对公账户、对公账户绑定手机卡及U盾(俗称八件套)等资料全部卖给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从中获利共计2500元。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又将收购的4套手续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物证、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宏安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