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8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住屏南县**镇**村**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商丘市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于2020年5月1日被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于2020年5月8日在睢县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睢县检察院批准,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上午,张某甲在睢县**镇**村家中与一个微信昵称名叫李某某(微信号是huh********)的人通过抖音添加为微信好友,李某某以向张某甲借款4440元后偿还张某甲50000元的理由诈骗张某甲4440元。经查明:自2020年1月份前后,被告人张某某提供自己的和租用刘某甲、刘某乙、甘某某的银行卡、微信收款码为韩某某(另案处理)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100余万元。
2019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以130元的价格从韩某某(另案处理)办理了名字为兰某某的工商营业执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人口信息证明、到案经过、韩某某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卡对账清单、刘某乙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刘某甲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开封市祥符区东紫家电商行收款二维码
2、证人张某乙、刘某乙、刘某甲、甘某某、韩某某、姜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电子数据:李某某与张某甲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韩某某(另案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自己的和租用他人的银行卡、微信收款码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德功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