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屯,现住巴林左旗**镇**村**屯,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其表姐陆某某家干活期间,将陆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偷偷拿走,通过手机联系一名办理假证的陌生男子,将妻子乌某某的照片及偷拿的陆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交给这名陌生男子,让陌生男子为其妻子乌某某办理一本假的机动车驾驶证,几天后收到假机动车驾驶证,并支付给办假证陌生男子240 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甲将这本购买的机动车驾驶证交由其妻子乌某某使用,直至被查获。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假的机动车驾驶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查获经过、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常住人口信息表;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乌某某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购买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美香
助理检察员:潘虹园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3册,机动车驾驶证一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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