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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二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6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92********,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村**号。2019年3月2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420001974********,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巷*号。2014年6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等人在我市**镇**社区**KTV饮酒后,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对停放在KTV一楼停车场处的被害人李某勋的粤T****号牌小车进行踢打,并使用瓷砖砸车,致小车后尾箱、后尾灯、后车牌等多处受损(经鉴定,损毁价值人民币9450元)。同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拒不承认有打砸小车的行为。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李某勋赔偿人民币57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泓玥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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