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31980********,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0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0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0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信用卡诈骗案,于2020年12月0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0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1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博罗县福田镇嘉宾园度假村旁边的农商银行自助柜员机排队办理存取业务,在准备办理业务时,发现之前办理业务的被害人唐某某的银行卡遗漏在柜员机内,便继续操作被害人唐某某的银行卡,分五笔将卡内的人民币19000元取走,随即逃离现场。2019年12月04日,经过博罗县福田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2019年12月05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前往福田派出所自首,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破案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退还了19000元人民币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10月23日06时1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桂LP****小型普通客车沿G324线由惠州方向往广州方向行驶,车行至893km+600m(博罗县福田镇周袁村路口处)时,与由南往北方向步行横过公路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送博罗县福田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2020年11月30日同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达成协议,支付赔偿金80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张某某数罪并罚。两案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均主动归案,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招群
检察官助理 谢 言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2月08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博罗县**镇**区**出租屋。被取保候审人张某某联系方式:1869698****。保证人杨某某联系方式:1832529****。
2.案卷材料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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