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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曲检刑刑诉〔2020〕96号_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31968********,汉族,农民,群众,高中文化,曲周县**镇**村人。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周县看守所。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号小型面包车沿曲周县**镇**村西无名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曲周县**镇**小学西侧180米路段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一机动车和一非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弃车逃逸,并让其儿子张某甲顶替自己肇事者身份。次日,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系颈髓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曲周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近亲属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柒拾叁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赔偿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路段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弃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清雪

检察官助理:暴俊雨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曲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扫描卷光盘等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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