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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1123日出生于****公民身份号码:440724************,汉族,初中文化,司机****街道办事处******号**房。因本案于20203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谭春梅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1时08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粤******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市三埠**路段(****站停车位)发车时,碰撞蹲于车前的行人温X妹,造成温X妹受伤送医院治疗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已支付5.4万元丧葬费给被害人家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2.证人徐X卿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

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确保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润燕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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