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镇**村**24号,现住河南省**市**镇**村**门栋**楼西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8月16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同年8月19日被**市**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9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张**驾驶豫A**号轿车沿**市**区**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加油站西100米处时,撞到行人张**,后张**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7月25日,经**市**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该起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无责任。被告人张**主动对被害人张**家属赔偿人民币301896.85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的供述;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等书证;3.证人马**的证言;4.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照片;5.鉴定文书、尸体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张**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家属积极主动赔偿,具有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牛步云
附:
1.被告人张**现被取保候审;
2.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2册共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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