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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麟游检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91978********,汉族,初中,户籍居住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宝鸡市麟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7时40分许,张某某持C1证驾驶陕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麟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5公里急弯处,压中间黄线超规定速度行驶,与吕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轻便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碰撞,致吕某某当场死亡,发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经麟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陕C*****号小型普通客车、无牌二轮摩托车(见现场照片);

2.受案登记表、发案、侦破、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查询单、办案区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物品返还凭证、丧葬费垫付通知书、死亡医学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保险单复印件、报警台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民事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违法记录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

3.证人吕某乙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陕西宝鸡震鑫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西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西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急弯处驾驶车辆压中间黄线超规定速度行驶,从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亢惠民

                              检察官助理 冯晓娟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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