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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62322199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沙田镇**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ll月5日被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中午,张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浙******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广丰区时代广场经二上线往广丰区沙田镇方向行驶。当日11时10分许,车辆行驶至353国道广丰区五都镇东升林场附近路段时,因驾驶车辆时低头捡手机,导致车辆向其行驶方向左侧变道,与对向由郑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上饶分所鉴定:郑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原件以及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广丰区中医院DR诊断报告书、CT诊断报告书、手术记录单、上饶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复印件、被告人基本情况、违法经历查询证明、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某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超琼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处于取保候审期间。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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