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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0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捕前住文水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文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晋A****号货车沿3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镇**附近时,与同向行驶的宋某甲驾驶的载有马某某、宋某乙的摩托车发生刮碰后,致使马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开放性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宋某甲负本事故次要责任;马某某、宋某乙二人无责任。案发后犯罪被告人家属赔偿部分丧葬费三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交通事故认定书、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勘验笔录、视频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飞

2019年12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证据一张,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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