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租住河北省保定市北**村。2019年8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2019年10月9日决定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2019年11月4日受理后,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1日9时2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长城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面粉厂北工农桥南处时,与自西向东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赵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2018年9月1日被害人赵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妍
附:1.被告人张某某租住河北省保定市北**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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