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现住平顶山市******。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张**驾驶豫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沪霍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镇平县境内1116km+628m处时,与自南向北横过公路的丁**相撞,造成丁**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留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经协商,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义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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