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78********,汉族,初中文化,九江市**交通集团公司**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为九江市**道**号**栋**单元**室,现住九江市濂溪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移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地域管辖和审级管辖的原则于2019年11月2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上午7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赣******大型普通客车(6路公交车)行驶至濂溪区806厂公交停车站点倒车时,因未注意观察车后情况,撞倒车后被害人郏某某、庄某某、吴某某。事故致使被害人郏某某、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吴某某轻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郏某某、庄某某、吴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及时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被交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张某某所属的九江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分别赔偿被害人郏某某家属、庄某某家属人民币各30万元,二被害人家属对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节,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中两名被害人家属对张某某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红
吕朝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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