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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9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0时4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兰陵县磨山镇华岩寺村路段处时,将行人张某甲撞倒,造成张某甲受伤,后经兰陵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玉姣

检察官助理:张超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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