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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9时3O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赣******轻型厢式货车从广丰区大石街道往广丰区五都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到二上线广丰区**镇**村路口路段时,由于注意路面不够,未确保安全,致使车辆碰撞到车辆行驶方向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徐某某,造成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经广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警情信息、归案经过、张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基本情况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接受证据清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某系初犯,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超琼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处于取保候审期间。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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