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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身份证号码:350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现住福建省光泽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赣******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光泽县**往江西南昌方向行驶,途经光泽县国道**线442KM+650M处撞到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阿某某,造成阿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光泽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张某某在本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人民币90873.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赔偿凭证、病例材料、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邵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光泽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芸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叁册、起诉书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目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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