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召县88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0时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R31***的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沿S234省道自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南阳市鸭河工区皇路店镇理想大虾对面时,与行人任某某相撞,造成任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经南阳市交警支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结认罪认罚书,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前科,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姿
代理检察员:张良合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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