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双城区**城**-**。因涉嫌交通肇事,2020年9月1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6时4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A9****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双城区**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双城区汇源果汁西300米处时,由于瞭望不周采取措施不当,且有影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追尾前方同方向行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及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王某甲驾驶的大安牌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受黑A9****号小型轿车撞击后,在贯力下撞到路边清扫的环卫工人董某某,造成董某某受伤,王某甲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认定张某某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交通肇事后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吕某、王某乙、王某丙、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乙醇含量检验鉴定书、车辆痕迹检验鉴定、车辆性能检验报告、车辆属性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认罪认罚从轻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冬梅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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