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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三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固始县陈集乡街道**超市后面一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13时0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SZ****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2770kg,实载53460kg),沿河南省固始陈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固始陈集路蒋集镇牛庙村王庄组路段时,撞到由北向南跑步横过道路的行人范某某,致范某某当场死亡。经固始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20年5月8日,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范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内出血死亡。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称重单、赔偿协议、谅解书等;2.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4.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某系初犯和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张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冬雪

检察官助理:姚学明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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