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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住富平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E****0小型轿车沿富平县怀德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渭南师范学院”门前时,与道路上的被害人罗某某相撞,致车辆受损,罗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富公交重认字[2020]第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接警记录、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限速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轩

检察官助理:王江茹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2991****;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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