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蒙阳牌”电动三轮车沿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五寺庄村内南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供销批发超市路段时,与前方由北向南步行的行人谭某某相撞,造成谭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张某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媛媛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58397****)。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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