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70729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街道**村**号,住五莲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8时35分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重型平板货车自东向西行驶至石材产业园222省道**街**镇石材大厦路口处向西北右转弯时,与右侧同方向行驶的许某乙无证驾驶的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许某乙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检验,被害人许某乙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五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和调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抓获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许某甲、王绪蕾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惠霞

检察官助理赵丽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五莲县**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792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