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8〕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赣榆县人,农民,住江苏省赣榆县**镇**村**队。2017年10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苏*****挂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240线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平邑县郑城镇范家洼路段时,因躲避不及与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发生碰撞,并将张某碾压至车底,致张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张某某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志永
2018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赣榆县。
2、证人名单一份。
3、侦查卷一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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