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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镇**庄**村**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8时54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曹县**路**路路口处,与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当场死亡。曹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死者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艳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检察卷宗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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