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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65********,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山东省淄博市淄博**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8日被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延长期限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7时15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鲁******(鲁*****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省道薛馆路由西向东行至沂源县鲁村镇富吉山村路口处,超车时未根据路面交通状况、保持车辆安全间距,将前方顺行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刮倒,并将倒地的被害人陈某某双腿碾压,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沂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双下肢毁损,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发破案经过;3.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沂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山东交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严重超载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霞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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