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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鲁******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路北城中学北100米处时,与步行的被害人马某某相撞,造成马某某死亡。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拨打报警电话,且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赵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敏

                                 检察官助理 马静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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