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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6月27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金乡县**镇**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社区北300米附近时,与躺在**大道上休息的朱某乙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朱某乙当场死亡,被告人张某甲驾车逃逸。经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就本次交通事故与被害人朱某乙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及收条、谅解书、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70828120190000***号、归案说明等;2.证人刘某某、张某乙、李某某、朱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对于交通肇事致朱某乙死亡的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9]病鉴字第***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金公交尸检字(2019)第**号;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岩

检察官助理:钱芳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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