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住**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8时30分,张某甲驾驶晋H****9号牌小型轿车,沿定凤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庄头村口路段处时,与张某乙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乙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被检验人张某甲检材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乙符合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挫裂伤而死亡。
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晋H****9号牌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86km/h。
经定襄县交警队认定:张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无责任。案发后张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11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贺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鹏飞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定襄县**乡**村**号,联系方式:1383503****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