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住**镇**村**组,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5时1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湘******”拖拉机在君山区**镇**村村路由东往北倒车时,与肖某某驾驶由南往北行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肖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9月16日,肖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某死亡系此次交通事故所致。经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君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信息情况、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谅解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岳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君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且已经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筱刚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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