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7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8时3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浙FF9****小型轿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平湖市**街道**公路**村**浜**号地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平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接处警登记表、身份证明 、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归案经过、酒精测试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骏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湖市**街道**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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