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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19〕73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海宁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16时5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浙F*****号小型轿车由海宁市**镇由南往北驶往**镇,途经**线**K+**M(本市**镇**村)时,与由东往西行驶的由被害人钟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钟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经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接警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病理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建兴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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