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本市**镇**村**西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4月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陈某某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6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N10723小货车沿**街自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处,由于车速较快,未确保交通安全,车右后侧将骑二轮电动车同向靠右侧行驶的陈某甲刮倒,右后轮轧住陈某甲,致陈某甲当场死亡。经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彩云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户籍信息、火化证明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严桥
助理检察员:张 帆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附录: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共计46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