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4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辽宁省桓仁县**乡**村**里**号,无职业。曾于2014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刑事拘留, 2015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辽A****8号本田牌小轿车上道路行驶,并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辽A****1号),在沿沈阳市铁西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沈辽中路路口时,因超速行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与由东向西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损伤当场死亡,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逸。2015年5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经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铁西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尸检照片;2.书证,被告人张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劣迹材料、被害人陈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死亡证明、交通事故现场图、警情登记表、沈阳市急救中心出诊病例; 3.证人孟某某、柴某某、林某某、裴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崔某某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铁西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尸表检验记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录像;8.其他证据材料,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于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15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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