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81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组,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辽A****1号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门前时,与由北向南步行至此处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损的后果。经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市金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且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伊兴良
检察官助理:赵梦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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