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龙家,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62********,汉族,小学毕业,户籍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平桥区**乡**村**组**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龙家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张龙家驾驶豫SS****号小型轿车沿**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镇**村路段时,与行人尹某某相撞,造成尹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龙家驾车逃离现场,后于次日主动投案。经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张龙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道路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龙家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龙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龙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龙家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子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龙家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5.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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