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乡**村**街路南**号。2019年5月14日因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9年5月24日因实施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被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3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号牌为豫EG****的红色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的红色金优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省道21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13线40公里加360米处(省道213线与内黄县瓷四路交叉口),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岳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岳某某受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内黄县物公安局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岳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待并被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带回接受调查。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被害人岳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杰
检察官助理:李 静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由被害人直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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