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20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A62MK2小型轿车沿滑县政通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行至政通大道老店镇庵上村南边路段时,与自东向西步行的李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行人李某某的行走方向为由东向西;陕A****2小型轿车的制动装置未见异常;行驶速度约介于112-135km/h。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张某某的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李某某系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现场痕迹及散落物照片,被害人李某某尸体照片;2.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抽血照片,其他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委托证明,**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图,滑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表,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单,鉴定结论告知笔录,送达回执,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收到条;3.证人常某某、李某甲、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滑)公(物)鉴(交尸)字050号鉴定书、(滑)公(物)鉴(醇)字[2020]588号检验报告,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河北津实[2020]交鉴字第8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卫士
检察官助理:高子辉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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