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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住洛宁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我院决定并由洛宁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28日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汽车,行驶至**镇**村一弯道、坡道路段处,车辆失控侧翻冲出路外,造成杨某某死亡,张某某、楚某甲、楚某乙、蔡某某、李某某等五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调查认定张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2.书证一组;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事故责任认定书;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汽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一人死亡五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效波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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