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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家住谷城县**镇**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当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5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鄂F****6小型普通客车,由**市区至谷城县**方向行驶,行至福兰线1516公里300米(谷城县**镇**局门前)路段,与同方向蒋某某(男,谷城县**镇**村*组人,身份证号码4206251944********)驾驶人力三轮车相撞,致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某将车停在离事故现场约两公里处,步行返回事故现场并向现场交警如实供述。后经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06251202000012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3.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检验鉴定意见报告等文书; 4.证人杨某某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敬东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电话15971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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