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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漳县人民检察院

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公诉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91982********,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岷县住甘肃省岷县******小区。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28日至7月27日,2019年8月27至9月26)。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13日至6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甘J*****的“福特”牌CAF7154A5型小型汽车,载乘妻子穆某某、儿子张某甲从岷县**镇**小区出发前往兰州市,沿兰渝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兰渝线198KM+885M处时,由于路面湿滑操作不当,车辆驶入左道,与相向行驶的梁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甘J*****的“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梁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韩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韩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龙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电话18393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含光盘1张)。

3补充材料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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