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对张某某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9日12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A****9小型轿车,沿澄韦公路由南向北行至8公里+400米处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被害人吴某某驾驶金元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吴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亡人交通事故。澄城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够立即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成贵
2019年12月24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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