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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诉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捕前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8月7日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甘JE***5号小型轿车从岷县寺沟乡纸坊村由东向西往岷县岷阳镇南川村隆发国际建材城方向行驶,行至隆发国际建材城南门口路段处时,将道路上躺着的被害人包某某碾压,致包某某受伤,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包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包某某符合外力作用碾压致胸骨、多发性肋骨骨折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包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办案说明、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维耀

检察员助理:陈文娟

2019年1月18日  

附:1.被告人张亚军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换押证各1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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